清代对官员贪污有什么政策?在历史上有何影响
在封建社会里,清代法律须要说是相当声息的,并清朝惩贪“法律解释未尝不严”,仅乾隆一旦,因嫁接受贿而被处死的封疆大吏就有二十余人,但仍旧无法阻挡吏治日下的趋向,所谓 “诛殛愈众,贪风愈甚”。好多清史钻研者都以为清代吏治腐化,跟清朝协议的“完赃减等”通例有着无法破裂的相关。
清朝的“完赃减等”通例普及而持久合用于侵盗、嫁接等不法,对清代愈演愈烈的吏治腐化,相信起到了主要的催化职能。
第一贪官污吏和大人
历代法律系统都把奖廉惩贪契据治官之本,因为吏治清明与否相关国久安长治。早在春秋期间,晏子相齐时便说过:“廉者,政之本也”,汉文帝也以为“廉吏,政之表也”。清朝的康熙也深知 “治五大洲以惩贪奖廉为要”。
京邑的封建王朝惩贪的法律有一个根底特色,即以赃定罪,严治枉法。唐律有 “六赃”,此中受财枉法、受财不枉法、受所监临 “三赃”,俱指正式而言,而以枉法最重,不枉法秒,受所监临又秒。
自唐宋今后,枉法赃皆有死罪。唐律规则: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,至十五疋绞; 不枉法者,最高科罚为加役流。宋朝虽然比力仁厚,对种类不法都能从轻,独于治赃吏最严。宋太祖、太宗两朝,正式因赃罪处死者便高达五十余人。王安石曾说: “今京室之法所尤重者,独贪吏耳”。
明太祖朱元璋对吏治的整顿非常严苛,“凡守令贪酷者,许民赴京申报。赃至六十两过来者,斩示众,剥皮实草。规则紧绷绷,百职厘举。”正式一涉赃罪,岂但小的要定罪,以至其奴子也不得出仕为官。
清初落实“治国安民,首在惩贪”的主张,将枉法赃八十两定为实绞、监候两种惩罚。不啻对付“嫁接”不法之外的正式对国资产的不法操,定为“侵盗”罪,咎比“嫁接罪”为宽。
相反明朝,清朝对掾侵盗罪的咎比力宽饶,并将这种“宽饶”慢慢发展到嫁接不法的惩罚之中。康熙二十七年,将贪赃罪的死罪馏分起色到三百两。雍正三年,又把死罪馏分起色到一千两过来,多以斩监候为主,并契据 “正例”相沿。因此说清代“律文极严,而例则极宽”。缘故清代侵贪不法,真事上合用死罪的畸士较少。
康熙五十三年,刑部能臣赖都奏称,现今亏本积至八百余万之多,此中不无财产不妨清还,请分限减等,并严承追掾咎之例,经吏、户、兵、刑四合体会: 凡侵盗搬动应追之赃,一年内全完,将死罪采石场比免死减等例,再减一等周旋; 若不完,再限一年追赔,完者免死减等周旋,不完照原拟监追,仍再限一年,著落囚家眷追赔。若是财产全无,保题宽免。四合议奏后,奉旨依议,钦遵在案。
乾隆十二年,刑部上奏:查得刑部通例,凡侵盗搬动应追之赃,分限三年,一年内全完,死罪减二等,应满徒; 二年内全完,死罪应满流,不完者照原拟监追。其三年之内全完,怎样减免之处,请乾隆圣断。乾隆大惑迷惑,直来直去 “查此例系何年何人所定,并雍正年间审明实系侵盗之犯,曾无一人处死者乎? 并令将三年内亏本全完,作何拟罪之处,一并查奏。”
始末大学士张廷玉等人查阅刑部档,共查出四十起,惩罚诛除概略有六种情境: 此中有在监病故者,有限内全完素日减为流徒者,有援赦得免者,有奉恩旨减豁者,有太太入辛者库者,有发往军台服务者。
此后张廷玉等复奏: 完赃减等立法良心是给侵盗囚徒,非常是死罪囚宽以季节,使亏本以便补齐,但因“通例只照原拟监追,而原来成案又未拟入情实,竟似拖欠帑项不妨不至处死,诚如圣训,合着科断,殊非惩贪之意”。为此倡议:过后亏本采石场除一年二年完赃减等仍照通例经管,若三年之内有能将亏本全完者,令该部具折请旨,或照二年之例减流,或照原拟监候,其完赃不能及半者,应即入于情实案内,以彰法律。使得“侵盗塞知有处死之日在,已侵者不敢复存幸免之心,即未侵者亦皆知所儆畏,贪风或可稍戢。”
依据此次核对,雍正十三年间,没有掾因侵贪被处死刑。非常是侵贪数字达450 万两过来,端然仍有四十万两没有 “完赃”的原山西巡抚苏克济,也奉 “特旨施放”。这羊角完赃减等例在雍正一旦广博合用。而不管从立法到执法,雍正朝对完赃减等例,举行得更为宽纵。
雍正元年据此通例: 侵盗钱粮搬动亏本监追等犯,遇恩赦仍行囚系严追,有能三年内全完,超生施放。这远比康熙五十七年 “完赃减等”例更为宽纵。由此, “完赃减等”例也被称为“完赃减等”超生例。